(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文刚与陈胜林、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刚,陈胜林,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文刚,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总场。被告陈胜林,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总场。被告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2团12区八一路1号楼1单元002号。法定代表人潘志强,系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文刚与被告陈胜林、新疆智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邮寄费260元,由原告李文刚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