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又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2月19日被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并于2015年5月28日解除行政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15年5月11日20时左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后所村沿乡村公路至武清区城关镇大桃园村十字路口附近处,与杨××驾驶的夏利汽车发生危险,后被告人陈××与杨××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拨打电话报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7mg/100ml。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于2015年5月11日20时左右,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后所村沿乡村公路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大桃园村十字路口附近处,与驾驶夏利汽车经过此处的杨××发生口角,后二人分别下车互相殴打,被告人陈××后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将其查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7mg/100ml。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已执行二年六个月,尚有六个月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情况、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类型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公安武清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告人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主刑已执行完毕,其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将其所犯前罪尚未执行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六个月刑期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上,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法定量刑幅度为拘役,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速 录 员 刘春秀附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