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耀光与执行人寿阳县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光,寿阳县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光,男,1961年12月31日生。被执行人寿阳县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仙,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耀光与执行人寿阳县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耀光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2015)寿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李耀光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给被执行人寿阳县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该至今仍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给第三人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送达(2015)寿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书,要求第三人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将本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寿阳县宝都煤化运输有限公司债权810000元,汇入寿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耀光案款,但第三人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第三人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赵慧芳人民陪审员 梁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