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09、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永军、朱斌斌与方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军,朱斌斌,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09、01010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军,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朱斌斌,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方俊,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14、0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俊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南门塔四期7#11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