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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09、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永军、朱斌斌与方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军,朱斌斌,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09、01010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军,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朱斌斌,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方俊,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14、0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俊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南门塔四期7#11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