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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冯华炎与吴川市药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华炎,吴川市药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冯华炎,男,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民身份证号码×××0315。被告:吴川市药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振,经理。原告冯华炎诉被告吴川市药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华炎、被告吴川市药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华炎诉称,原告冯华炎是被告吴川市药材公司的职工,被告为落实养老保险政策,由于被告没有资金为职工缴交养老保险金,于是动员需买养老保险的职工,自己先垫支,等以后公司有钱再退还给职工。2001年12月17日,原告冯华炎便向被告吴川市药材公司财务处交了(垫支)购买自己养老保险金人民币16098.28元,被告并写有收据给原告收执,被告便向吴川市社保局购买了原告冯华炎的职工养老保险。被告吴川市药材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至2011年11月24日,先后三次共退还垫支的养老保险金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尚欠11098.28元未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却以无钱避而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吴川市药材公司退还养老保险金人民币11098.28元给原告冯华炎。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是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告冯华炎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因本案已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华炎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冯华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郭帝水审判员  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