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朱某某、殷某乙、殷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甲,朱某某,殷某乙,殷某丙,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殷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殷某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殷某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殷某甲诉被执行人朱某某、殷某乙、殷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广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