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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2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人执行人胡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贵东审判员  罗启灵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