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诉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王××,女,汉族,无业。被告:卜×,男,汉族,农民。原告王××为与被告卜×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宝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在灯塔市西大窑镇官屯村举办婚礼,后于2010年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三名子女,长子卜×,现年27周岁;次子卜×,现年16周岁;女儿卜××,现年11周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端与我吵架,有时甚至动手殴打我。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卜×、婚生女卜××由被告抚养。被告卜宇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在灯塔市西大窑镇官屯村举办婚礼,后于2010年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三名子女,长子卜×,现年27周岁;次子卜×,现年16周岁;长女卜××,现年11周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子女,婚后即使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也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双方组建的家庭,原、被告应加以珍惜,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尚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迪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