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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泽西盗窃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再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泽西。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泽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泽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维持。本院的(2011)南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泽西拘役十个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南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刘泽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已经执行,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静审 判 员  颜世煌人民陪审员  黄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