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志炳与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王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炳,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王为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884号原告宋志炳。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董事长。被告王为民。原告宋志炳诉被告江苏然天实业有限公司、王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志炳无法明确被告王为民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志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宋志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研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