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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友与被执行人刘贵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福,周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崔德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周长武,男,,汉族,职业工人,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德福与被执行人周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钊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