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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于唐德恩申请执行张林、熊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6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恩,张林,熊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恩,男,生于1968年11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林,男,生于1964年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熊定珍(系张林之妻),生于1963年6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遂中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林、熊定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熊定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唐德恩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申请执行费6720元。但被执行人张林、熊定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林、熊定珍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熊定珍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新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