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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临泽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玉龙,系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泽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亚娜,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负责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萍,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临泽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建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