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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谢世章与颜丙松、颜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章,颜丙旭,颜丙松,颜世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395-2号原告谢世章。被告颜丙旭。被告颜丙松。被告颜世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章与被告颜丙旭、颜丙松、颜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章自愿以其鲁XX**车辆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谢世章的鲁XX**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租赁、赠予、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幸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