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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海浪与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浪,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浪,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王瑾,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海浪与被上诉人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海浪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浪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海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浪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海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仲伟强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靖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