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海浪与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浪,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浪,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王瑾,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海浪与被上诉人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海浪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浪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江苏欧圣木业有限公司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海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浪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海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仲伟强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靖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