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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黎平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