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樊哲东与徐树标、尚继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哲东,徐树标,尚继香,徐学娜,徐学磊,徐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91-1号原告樊哲东。被告徐树标。被告尚继香。被告徐学娜。被告徐学磊。被告徐雪芹。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樊哲东与被告徐树标、尚继香、徐学娜、徐学磊、徐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徐树标、尚继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树标、尚继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