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碧海渔具厂与威海市区飞星渔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碧海渔具厂,威海市区飞星渔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环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碧海渔具厂。被执行人威海市区飞星渔具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威海市区飞星渔具厂的厂房及土地,依照债权比例额72.5%分配,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碧海渔具厂分配xx。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