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