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东耀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80-1号原告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丁平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金路38号。法定代表人肖正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衡阳市东耀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石坳路66号。法定代表人罗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保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姣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太山村。法定代表人肖广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东耀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东耀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东耀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