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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九江申请执行梁小兵、董亚利为经济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江,梁小兵,董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李九江,男。被执行人梁小兵,男。被执行人董亚利,女。李九江申请执行梁小兵、董亚利为经济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小兵、董亚利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梁小兵、董亚利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梁小兵银行存款3.4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