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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广西百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广西百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唐某某、唐某某申请执行广西百色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