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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陈某,1988年12月20日。被告刘某,1987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陈某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9日出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孟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