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陈某,1988年12月20日。被告刘某,1987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陈某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9日出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孟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