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樊蓓,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