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红旗与被告李小刘、赵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旗,李小刘,赵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487号原告程红旗,男,1965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小刘,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被告赵括军,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程红旗诉被告李小刘、赵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