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霍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龙,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55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