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泮满娥与重庆啤酒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满娥,重庆啤酒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泮满娥,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谋存。被告:重庆啤酒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凯。委托代理人:叶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泮满娥与被告重庆啤酒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泮满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啤酒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泮满娥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啤酒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满娥撤回对被告重庆啤酒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11元,减半收取3905.5元,由原告泮满娥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琼审 判 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蒋国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