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程伊勤,程荷梅,赵林娥,何礼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唐小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程伊勤,程荷梅,赵林娥,何礼金,唐小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法定代表人: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中舜,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伊勤,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身份证号码:×××54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荷梅,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身份证号码:×××550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娥,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身份证号码:×××5503。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礼金,男,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身份证号码:×××041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小宝,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745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温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良,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公开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庭审,按照法定程序,在庭审结束后应将开庭笔录交由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但该次开庭笔录中仅将奇数页的笔录交由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缺乏偶数页的庭审笔录,且缺页的笔录当中确有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依法发表的关于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意见,将导致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常德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402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张榕华代理审判员 艾欣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