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小光与黄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光,黄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82号申请人王小光。被申请人黄修。申请人王小光因与被申请人黄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以避免被申请人转让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修名下的牌照为浙C×××××轿车,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登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修名下的牌照为浙C×××××轿车,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登记。申请人王小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