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敬华与崔世民、李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华,崔世民,李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李敬华,男,1975年12月8日,现住乐亭县。被告:崔世民,男,1976年3月6日,现住乐亭县。被告:李志梅,女,1978年7月21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李敬华与崔世民、李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