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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金贵诉王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源商初字第501号原告李金贵,男,汉族,住肇源县。被告王成玉,男,汉族,住肇源县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宇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称,2014年7月10日,经大庆市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对接,被告同他儿子王照坤从原告处借得3万元,借款用途为进水果短期周转用,月利率15‰,借款期限2个月,即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借款到期前被告请求展期,并支付了2014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的利息2700元,到2014年12月该结算利息时,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止按借款合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息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的逾期利息3150元和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定期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成玉欠原告李金贵借款本金3万元分期偿还,第一次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本金14000元,利息3600元,小计17600元;第二次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本金14000元,利息960元,小计14960元;第三次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元,利息20元,小计2020元,本息合计3458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滕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