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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老潘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2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老潘食品店。委托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老潘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