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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简钊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立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简钊,男,汉族。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A楼019D室,;法定代表人祝鹏程。被告深圳市海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龙社区大世纪水山缘9栋首层102商铺,;法定代表人罗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钊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