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文某某,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周某某,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