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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晓杰与范刚、刘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杰,范刚,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杰。被执行人:范刚。被执行人:刘丽。系被告范刚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刚在寿光市建设局财务处(科)存款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