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晓杰与范刚、刘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杰,范刚,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杰。被执行人:范刚。被执行人:刘丽。系被告范刚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刚在寿光市建设局财务处(科)存款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