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满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驾驶粤B×××××小型客车,由南雄市水南桥往雄南路方向行驶至南雄市雄中路门前花园路段时,因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辆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导致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袁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5.50mg/100ml。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依据本案证据显示及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自己以后不会再醉酒驾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驾驶粤B×××××小型客车,由南雄市水南桥往雄南路方向行驶至南雄市雄中路门前花园路段时,因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辆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导致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袁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5.50mg/100ml。经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南雄市市政管理所赔偿了维修安装公路铝合金护栏费86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情信息表,证实南雄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15年5月13日23时26分3秒,接报警电话159××××4889称,门前花苑附近有辆面包车撞坏隔离带;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南雄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19日决定对袁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的事实;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5月13日下午,我邀约珠玑工业园的十几个厂的负责人,一起去大润发钻石KTV唱歌。21时左右,我邀约的人都来到大润发钻石KTV,我便去大润发超市买了两箱易拉罐青岛牌11度的啤酒,我们用的是玻璃小杯喝的,我大约喝了玻璃小杯十几杯,后我接到公司的电话说有事,然后,我就先回去厂里,他们就在继续喝酒。我驾驶粤B×××××小轿车沿水南桥方向往珠玑工业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雄中路门前花园路段时,对方向有两辆小轿车开着远光灯驶来,瞬间,我的眼睛被对方向开着远光灯的车刺到,眼前一片空白,不知不觉我车已经碰撞到了路中间的护栏,把我吓到了,我没有停车察看,继续驾车往前行驶,大概行驶了2分钟左右,我就掉头往事发现场察看,到差不多行驶至事发现场交警就来了,我就停车,交警闻到我身上有酒味后,就拿出测酒的仪器给我吹,后就带我到南雄市人民医院抽血的事实经过;4、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20时左右袁某邀我去大润发钻石KTV唱歌,当时喝的是啤酒,在23时左右袁某离开钻石KTV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6、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321号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袁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5.50mg/100ml;7、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8、归案经过,证实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2015年5月13日23时30分许在雄南路氮肥厂路段将袁某带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9、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袁某于1980年8月28日出生。10、赔偿凭证,证实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南雄市市政管理所赔偿了公路护栏维修费、安装费8655元。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损坏的护栏费、安装费,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自己以后不会再醉酒驾车,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跃伟代理审判员 XX彪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