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民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孙水林与被执行人朱水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719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水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0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肖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