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伟红与谭宏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红,谭宏勃,何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红,女,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宏勃,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原审被告何鉴辉,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上诉人李伟红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