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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民诉被告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东大街。被告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戚氏镇竹园村。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李建民诉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