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郭某某,女,现住辉南县。被告王某某,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