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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鑫,彭某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4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鑫,男,汉族。被执行人彭某信,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鑫与被执行人彭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000.00元以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并向有关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