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1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款255000元、赔偿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