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吴民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马先飞与权启明、苏德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飞,权启明,苏德友,张立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289号原告马先飞。被告权启明。被告苏德友。被告张立才。原告马先飞诉被告权启明、苏德友、张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马先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权启明、苏德友、张立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先飞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飞撤回对被告权启明、苏德友、张立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马先飞负担。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