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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丁峰与邵泽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峰,邵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28号申请人:丁峰,居民。被申请人:邵泽强,居民。申请人丁峰与被申请人邵泽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泽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33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66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泽强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