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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威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诚祥德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威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诚祥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威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大庆路9-20号。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青岛诚祥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西南街村。法定代表人孙广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威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诚祥德物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诚祥德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