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传东与王广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东,王广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王传东。委托代理人黄红春。被告王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东诉被告王广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传东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