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干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两轮摩托车沿下陆大道由水厂往大冶方向行驶,行驶至下陆大道老下陆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当日,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等书证;证人杨某、汪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5)110号理化鉴定书;抽取血液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汪潞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贾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