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林龙诉被告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龙,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朱林龙。被告牟强。原告朱林龙诉被告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林龙于2015年8月19日以自行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朱林龙负担。审判员 宋佳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