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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磊、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婚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夜不归宿,有家庭暴力,双方经常吵架且相互猜疑。在分居期间,被告经常骚扰、恐吓原告,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系再婚,前一婚姻已生育一子,由被告抚养,现由于被告无固定工作且举债累累,对孩子教育也漠不关心。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胡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于2007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9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10年5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陈某系第一次婚姻,被告胡某甲系第二次婚姻,与前妻生有一子一女,离婚后男孩由被告胡某甲抚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陈某曾于2014年9月份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胡某甲同意离婚,对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房开公司东升小区B2号楼3单元501室(含阁楼及车库一间)的房屋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作价680000元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还要求分割轿车两辆,被告称汽车已卖掉一辆,另一辆已抵押;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抚养婚生子胡某乙。另查明,截至2015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房屋抵押还欠银行贷款177754.46元。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6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户口簿、房产权属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贷款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胡某乙,随原告陈某生活,且被告胡某甲已抚养一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婚生子胡某乙判归原告陈某抚养为宜,被告胡某甲依法每年应支付抚养费8586.5元(34346×25%=8586.5)。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房开公司东升小区B2号楼3单元501室(含阁楼及车库一间)的房屋一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作价680000元归原告陈某所有,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扣除贷款177754.46元后,原告陈某还应给付被告胡某甲房屋折价款251122.77元;原告陈某还要求分割轿车两辆,后因权属有争议原告陈某要求暂不处理,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胡某乙(2010年5月6日生)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胡某甲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7月1日前按每年8586.5元支付婚生子胡某乙当年的抚养费,付至胡某乙十八周岁止;被告胡某甲应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先行支付六个月的子女抚养费4293.25元(2015年7月-2015年12月)。三、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房开公司东升小区B2号楼3单元501室(含阁楼及车库一间)的房屋一套归原告陈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陈某承担,原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胡某甲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51122.77元,待付清款项后被告胡某甲应从该房屋中搬出。待该房屋过户时,被告胡某甲应予以配合。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均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