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白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946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告白昀,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厂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更多数据: